FAA/EASA批准的AMOC不能直接用

 

FAA/EASA批准的AMOC不能直接

 

 

适航指令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根据CAAC的规定,CAD的执行人若采取其他等效的方法执行CAD,必须在CAD规定的最后期限前30天(CAD期限>30天的情况)或CAD生效后5天内(CAD期限<30天的情况)向CAD的颁发单位提交“适航指令等效替代申请单”(AAC-227),并获得其书面批复。

注:CAD的执行人包括我国注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民用航空产品(含零部件,下同)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个人。

 

 

国内航司目前运行的大部分为进口机型,并以波音和空客飞机为主,那么,FAA/EASA针对波音/空客飞机批准的AMOC可以直接采用吗?

 

溯源

 

这个问题还要回到AMOC的源头——适航指令上来考虑:针对波音/空客飞机,CAAC会直接采用FAA/EASA颁发的适航指令吗?

实际上,CAAC会自行颁发适航指令,即CAD。针对进口的产品,CAAC会接收并评估其设计国(SoD)或制造国(SoM)颁发的适航指令,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颁发对应的CAD;也有SoDSoM未颁发适航指令、CAAC自行颁发CAD的情况。

注:SoM颁发适航指令的情况较少,后文不予讨论。

 

 

因此,哪怕是进口的波音/空客飞机,国内的航司在中国注册航空器上执行适航指令时,应以CAD为准。

同理,AMOC是针对适航指令的等效替代,FAA/EASA批准的AMOC针对的是本国颁发(/采纳)适航指令以及特定的执行人,通常并不能自动适用于他国颁发的适航指令和其他执行人,除非两国之间另有约定(如适航协议)。

 

延申

 

那么,问题又来了,我国已和美国、欧盟签署了适航协议,FAA/EASA批准的AMOC能被自动接受吗?让我们分别来看一看。

中美适航实施细则(IPA)中关于AMOC的约定如下:

 

可以看出,针对AMOC,中美之间主要强调了SoD的告知(仅限于通用类AMOC或向设计批准持有人DAH颁发的AMOC)和技术支持责任,而并未涉及AMOC的互认。也就是说,进口国当局(也即认可当局,VA)可以参考SoD当局(也即审定当局,CA)针对其设计产品颁发的AMOC,并在必要时请求其技术支持,但是否颁发对应的AMOC仍然由进口国当局自行决定。

再来看中欧,双方在技术实施程序(TIP)中关于AMOC的约定如下:

 

我们看到,这里首先也是规定了SoD/CA的告知责任,即当SoD针对其设计产品的某一适航指令颁发了一个通用类AMOC时,应以电子方式告知进口国/VA

接着还针对SoD/CA针对其设计产品颁发的AMOC,约定了一种双方可“自动接受”的情况,即:对应的适航指令已被另一方采用或对方颁发了与之要求一致的适航指令,且AMOC的持有人就是适航指令适用产品/设计更改/零部件的DAH

但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这里的“自动接受”也仅指对AMOC中技术内容的接受,要想适用于中国注册的航空器,还得CAAC颁发对应的AMOC才行(相当于跳过对EASA AMOC的技术评估,直接将其转化为CAAC AMOC)。

 

总结

 

综上,根据我国的相关政策以及当前达成的中外适航双边,我国注册航空器适用的适航指令是CAD,针对CADAMOC必须由CAAC批准或颁发。虽然根据双边,我们可以参考借鉴SoD针对其设计产品颁发的AMOC、甚至直接接受其技术内容(如中欧双边约定),但仍然需要自行颁发本国的AMOC,也即,FAA/EASA针对波音/空客飞机批准的AMOC并不能直接采用,如有需要,CAD执行人应自行向CAAC申请AMOC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