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引导支持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丨《吉安市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下)
设立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引导支持产业重点项目建设丨《吉安市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下)
提升低空经济企业创新能力
16.开展低空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的研究开发、演示验证和飞行试验;支持发展无人机城市低空物流运营,开展无人机配送物流社区、园区、山区应用示范,构建低空物流示范应用网络;支持开展城市空中交通(UAM)演示验证。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大于3%的企业,按当年营业收入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支持本地企业、单位承接大型无人机、专业无人机测试试验、试飞服务业务。根据测试试飞批次、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等情况进行奖补。
18.对新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已到位的国拨、省拨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奖补,获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按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及研究机构在吉安建立独立分支机构,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认定或者复评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奖补。
强化航空人才招引培育
19.支持我市高等院校优化学科设置、创办通用航空及无人机类学科,鼓励吸引国家教育部门和民航行业部门认可的航空高等学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引导支持我市设立航空相关中等职业学校,依托我市职业教育学院设立通用航空、无人机有关专业。鼓励航空企业与我市高等院校、职业教育学院联合办学办班,共建实训基地,经认定,给予每年每班2万元补助(每班不少于50人);对共建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年10万元实训设备补助。
20.对于在本地注册满1年及以上的公务及通用航空服务企业,引进飞行小时超过200小时以上的商照飞行员,给予每人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地方银行机构面向飞行员培训学员提供一定额度的低息助学贷款。
21.引进高层次人才,将低空经济人才纳入“庐陵英才”范围,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市级高层次人才、行业急需紧缺人才、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类人才等五大类人才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22.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产融对接,争取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金融政策支持。谋划设立低空经济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用于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企业、项目股权投资。整合资金设立市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引导和支持我市低空经济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23.畅通低空经济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发行各类债券,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低空经济发展。将低空经济企业纳入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后备资源库,符合条件的新上市低空经济企业享受省、市相关上市政策。
24.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市低空经济类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25.充分发挥吉安低空经济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试验区建设各项重大事项,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实施吉安低空经济试验区建设常态化调度机制,定期调度低空经济工作进展情况。
26.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状况的监测评估,聚焦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低空旅游、航空运动、飞行培训、运营服务、生产制造等领域,开展经济运行情况、重点项目落地、科技创新进展的跟踪监测。结合国家有关统计监测制度,研究建立吉安低空经济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27.除由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奖补的事项(文中第3条、第9条、第18条),其他事项由受益财政进行奖补。市委军民融合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出台《吉安市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市低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来源、管理使用等事项。各地根据本扶持措施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地方发展实际,细化低空经济发展扶持奖补事项。
28.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件由吉安市委军民融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